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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 浏览量: | 字体: | 分享到: |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年产30万吨氰胺项目二期(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和1万吨双氰胺)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托四川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年产30万吨氰胺项目二期(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和1万吨双氰胺)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4〕205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211-511400-04-01-682669)。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耗电36077.81万千瓦时、天然气(燃料)4902.1万立方米、天然气(原料)16391.68万立方米、3.8MPa蒸汽31.2万吨、0.35MPa蒸汽5万吨;外购新水372.74万立方米、氧气3196.78万立方米、仪表空气3335.2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输出1.6MPa蒸汽21.52万吨、0.5MPa蒸汽2万吨、蒸汽冷凝液25.22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31.5万吨、等价值38.9万吨;扣除天然气原料用能(19.9万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11.6万吨、等价值19.0万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
三、能效水平。项目三聚氰胺(低压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60.54kgce/t,达到《三聚氰胺单位产品消耗限额团体标准》(TCNFAGS3-2021)同类产品600 kgce/t先进值水平。项目双氰胺装置为国内首套装置,双氰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08.21kgce/t,可作为我省同类工艺产品综合能耗的参考。
中间产品合成氨、尿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986.48、87.4kgce/t,分别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中同类产品1000、138kgce/t标杆值水平。
项目三聚氰胺、双氰胺单位产品化石能耗分别为400.72、326.52kgce/t。项目单位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分别为0.62、1.58tce/万元。项目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0.93、2.37tce/万元。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转化炉、合成塔、压缩机组、熔盐炉、化工机泵、离心机、空压机、锅炉、风机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要求的耗能设备,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其他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请眉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
八、请省节能监管事务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九、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年产30万吨氰胺项目二期(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和1万吨双氰胺)基本概况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年产30万吨氰胺项目二期(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和1万吨双氰胺)
基本概况表
项目名称 |
年产30万吨氰胺项目二期(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和1万吨双氰胺) |
项目业主 |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区) |
建设性质 |
新建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年产9万吨三聚氰胺、1万吨双氰胺,中间产品20万吨合成氨(本项目全部自用)、50万吨尿素(其中30万吨本项目自用,20万吨送项目一期自用,均不外售),副产品0.3万吨液氨、0.48万吨氢气、2.23万吨氨水(均送公司自用,不外售)。建设合成氨压缩厂房、尿素工序厂房、造粒塔及转运站、三胺工序生产框架、双氰胺工序生产框架、氨碳分离框架、维修车间、气源站、总变电站、综合泵房、循环水站、配气站、配电室、化水站、配电室、机柜间、办公楼、综合楼、中央控制室、污水处理设施等生产及公辅设施,总建筑面积60901.7平方米;购置安装转化炉、合成塔、压缩机组、熔盐炉、化工机泵、离心机、空压机、锅炉等生产及公辅设备。 |
投资规模 |
171846万元 |
建设工期 (年限) |
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 |
行业类别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
审核类型 |
备案(眉山市发展改革委) |
备注 |
项目代码:2211-511400-04-01-682669 |